噪聲監測是對干擾人們學習、工作和生活的聲音及其聲源進行的監測活動。其中包括:城市各功能區噪聲監測、道路交通噪聲監測、區域環境噪聲監測和噪聲源監測等。噪聲監測結果析噪聲污染的現狀及變化趨勢,也為噪聲污染的規劃管理和綜合整治提供基礎數據。
噪聲的監測注意事項
(1)測量儀器。所有測量儀器均應符合相應標準,使用前必須校準。①測量噪聲級時,使用精密和普通聲級計,如需測量噪聲頻譜,需要聲級計上佩帶濾波器;②測量等效聲級時,使用積分聲級計;③測量脈沖噪聲則使用脈沖聲級計;④測量聲強或分析噪聲信號時使用聲強計、實時分析儀等。
(2)測量條件。①測量中要考慮背景噪聲的影響。當所測噪聲高出背景噪聲不足10dB時,應按規定修正測量結果;當所測噪聲高出背景不足3dB時,測量結果不能作為任何依據,只能作為參考。②當環境天氣風速大于四級時,應停止室外測量。③測量時要避免高溫、高濕、強磁場、地面和墻面反射等因素的影響。
(3)讀取法。①穩態噪聲用慢擋讀取指示值或等效聲級。②周期性變化噪聲用快擋讀取最大值并讀取隨時間變化的噪聲值,也可以測量等效聲級。③脈沖噪聲讀取其峰值和脈沖保持值或測量等效聲級。④無規則變化噪聲應測量若干時間段內的等效聲級及每個時間段內的最大值。
(4)測量位置(主要指測量傳聲器所在位置)。
①戶外測量。當要求減小周圍的反射影響時,則應盡可能在離反射物(除地面)至少3.5m外測量,離地面的高度大于1.2m以上,必要而有可能時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可監測的地域范圍。但每次測量其位置、高度保持不變。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最好固定在車頂上。
②建筑物附近的戶外測量。這些測量點應在暴露于所需測試的噪聲環境中的建筑物外進行。若無其他規定,測量位置最好離外墻1~2m處,或全打開的窗戶前面0.5m(包括高樓層)。
③建筑物內的測量。這些測量應在所需測試的噪聲影響的環境中建筑物內進行。測量位置最好離墻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離地面1.2~1.5m,離窗1.5m處。
(5)測量時間。
①時間段的劃分。測量時間分為:晝間和夜間兩部分。晝間還可以分為:白天、早和晚三部分。具體時間,可依地區和季節不同按當地習慣劃定。一般采用短時間的取樣方法來測量。
②測量日的選擇。測量一般選擇在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如果周六、日以及不同季節環境噪聲有顯著差異,必要時可要求做相應的測量或長期連續測量。